拍賣須知
1.本拍賣規則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及相關法律、法規制定,適用于本行拍賣會。
2.參加拍賣活動的競買人應仔細閱讀本拍賣規則,并同意本拍賣規則規定的各項條款和要求。報名參加競拍,即視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拍賣規則的全部內容。
3.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和法律認可的其他組織,均可參加競買。法律法規對特定拍賣標的之競買人資格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4.競買人應在拍賣會競買登記時間截止前辦理競買登記手續,向本行提交相關資料、交付保證金,并領取拍賣資料、競買憑證。競買人提交的書面競買資料應包括:
(1)法人營業執照副本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稅務登記證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;
(2)如委托代理人,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;
(3)交納保證金的憑據;
5.拍賣采用 現場 增價拍賣方式,競買人出價不得低于起拍價,每次加價不得低于最低加價幅度,加價幅度由拍賣師在拍賣現場宣布,拍賣師有權根據競價情況臨時改變加價幅度。
6.競買人應按照本行規定的期限和數額交付競買保證金,如競買人競得標的,競買保證金充抵拍賣價款;如未競得標的,競買保證金將在拍賣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。
7.本行所提供的標的資料,以及對標的進行的說明和解釋,僅供競買人參考,本行不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證。競買人應進行實地勘察,對標的現狀進行調查了解。一旦作出拍賣決定即表明競買人接受該標的一切現狀及瑕疵。競得標的后發生的一切問題均與本行無關,競買人自行承擔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責任、風險和損失。
8.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須另行支付給本行相應的拍賣傭金。
9.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 須在拍賣成交當日 現場簽定《拍賣成交確認書》。逾期則視作違約,保證金不予退還。
10.買受人須于拍賣成交后7日內以現金或轉帳的方式,將全部拍賣價款支付至委托拍賣方指定賬戶; 買受人須于拍賣成交后7日內向我行付清全部拍賣傭金。價款和傭金一律以現款支付,不允許頂賬或其他方式。本行作為中介方只負責開具拍賣傭金款項的發票。
11.拍賣是以該標的現狀進行拍賣,拍賣最后成交價不含買受人在辦理交付、過戶時所發生的關聯費用,過戶過程中涉及的各項稅、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,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由買、賣雙方各自承擔。
12.買受人在標的交付過程中,應嚴格遵從委托方的管理,買受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《拍賣成交確認書》,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全部拍賣價款和傭金的,均視為違約。構成違約的,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,買受人亦無權要求返還。拍賣人有權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第三十九條規定,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同意,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。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,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。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,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。拍賣標的由委托人撤回的,買受人還應當賠償拍賣人損失,該損失包括本次拍賣中買受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,以及委托人向拍賣人要求的其它損失。
13.拍賣活動的拍賣師有權根據現場情況調整加價幅度、拒絕任何無效應價,在出現爭議時,中止拍賣或將拍賣標的重新拍賣,以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,維護拍賣會秩序。
14.本行對拍賣規則內容保留最終解釋權,并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拍賣規則之外的其他問題。